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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勒索病毒”等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管理实务
一场规模空前的网络病毒攻击事件在5月12日晚上突然出现,全球150多个国家沦陷。英国的几十家医院被迫暂停急救等服务,俄罗斯内政部千台电脑遭攻击,德国铁路系统、美国联邦快递公司等纷纷“中毒”。
中国也有近3万家机构有计算机遭受影响。大陆公安网、石油系统、银行、教育网、校园网及多所大学的计算机都中招。
数以万计的用户登录电脑时看到了屏幕上出现的恶意威胁页面。除非向匿名的肇事者支付价值300美元或更多的比特币,否则突然被加密的计算机文件将被删掉。
18日,中国国家计算机病毒中心紧急通报,根据监测发现,“想哭”勒索病毒出现变种,该变种传播速度可能会更快。遭受此次“勒索病毒”的袭击,国内中山大学、南开大学、山东大学、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以及贵州大学等多所国内高校纷纷“中招”,由于毕业论文资料被锁住,造成无法按期答辩及毕业;许多加油站、银行无法通过网银收付资金,只能以现金方式交易;不少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也重要电脑数据无法使用而停工停产。
因此在当下仍然遭受“勒索病毒”的影响而无法开展工作的劳动者,其劳动报酬会否受到影响呢?答案是否定的。
根据通行全国的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(劳部发〔1994〕489号)第十二条规定:
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、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,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,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,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;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,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再根据目前各省制定的工资支付条例或办法,均有类似的规定。
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
企业停工、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,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,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,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,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。
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
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、停产,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(最长三十日)的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,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,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;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,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、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。
另据5月18日网络新闻报道称“勒索病毒感染得到控制,常州市政府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”。由此可预见,从5月12日起至用人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之日期间(通常受影响期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),用人单位因遭受“勒索病毒”的影响而陷入临时停工停产、劳动者因此无法正常投入劳动期间的劳动报酬、劳动保护条件不受影响。
作者:谢严兴
来源:劳达laboroot